《电子商务法》第7条已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
由于利益损失的凸显,近年来农村女性土地财产维权的要求已越来越强烈。2016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别提出,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户内侵害 与户外侵害相对应的是户内侵害,即来自女性所属家庭内部对女性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三权分置的宅基地改革路径使得在宅基地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宅基地的合理使用成为可能,因为改革将要建立的宅基地申请、使用、流转、退出的完整机制,将最大化地实现宅基地的居住功能和财产功能,以流转促利用,让有限的宅基地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人的需要、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上种种都说明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不成熟和稳定,而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稳定的用益物权/财产权,则不仅农村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将获得新的内涵,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代际传递也将受到重大影响。基于中国农村当前的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当考虑女性特殊处境的历史形成因素,对女性成员资格以从宽认定为原则。另外,大量女性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必然不再方便参与原家庭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这又引出一个新问题,即是否允许女性与原家庭承包户分户和分割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家庭户的规模和经营模式在实际中必然是变化的,但是分户改变的不仅是家庭户的规模,也改变了家庭户的数量,并与土地的细碎化问题相关。
【关键词】男女平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产权制度宅基地 身份障碍确权到人 男女平等是我党的一贯政治法律主张,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有的村规定,男性离异后再婚,如果其前妻的户口仍然留在村里,则其前妻和现任妻子都各自只能获得50%的股份。为此,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这两项规定目前主要对应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自然人规制对象主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指监察机关案件管理权限,也不适宜放在第1项,建议调整至第2项中规定,并修改为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该规定比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然而,相同情形下,党纪处分设定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个处分档次,政务处分仅设定了撤职和开除两个处分档次,处分程度显然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情理,不能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也难以体现治病救人的精神。(2)建议将第5条第1项的坚持党的领导修改为坚持党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领导。
第55条的规定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显冲突,构成了应予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相关公职人员通过上述途径寻求救济的可能,对我国法律体系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重要制度设计造成较大冲击,并不妥当,应当予以修改。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对监察法特别是第11条、第45条进行体系性理解可以推知,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事由应当是职务违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权威释义同样作如是说明(见《〈监察法〉释义》第205页)。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前为或者,即为有选择的授权性规范。第2款中的组织处理如果指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的组织处理,就不适宜在本法中规定。
2018年再次修订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持了上述做法,没有设置专门规定。第55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也视为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等类型的公职人员,一概地只规定复审、复核、申诉等救济途径,没有充分考虑到部分类型的公职人员同所在单位间并非人事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特殊情况下还有劳务关系的情形。究竟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其制度设计的思路与合理性如何,有必要作出相应的阐释说明或者技术性处理,以免本法规定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并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监督和政务处分的具体对象。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同时特别规定此类情形的影响期可以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8个月。
鉴于我国法律实践对于淫乱行为尚缺乏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并且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追究聚众淫乱行为,因而建议删除第2款中的淫乱。同时,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依法依规的表述,还应当注意同草案第64条授权国务院、国家监委等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定保持协调。
那么,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基层党组织和机关组织的政策,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行为,是否一概属于应受处分的情形,并且至少给予记过处分? 此外,第2项中中国共产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明显存在相当的交叉和重叠,建议予以整合。然而,同所在单位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的公职人员,在因为被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而产生劳动争议后,依据相关法律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涉嫌非职务犯罪时,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此时这种顺序就不能适用,否则就与草案第49条第1款相冲突。因此,建议将第7条修改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第1款已经有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情节限定,其下的第5项再设置严重违反的行为限定,语义和体系上是否恰当? (4)第2款支持卖淫、嫖娼的表述不恰当。然而,在实践中,即便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也有可能是超越权限范围、认定事实不实、解释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错误决定、命令。在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6条等党内法规中,设置因党纪政务处分而延长组织处理影响期的规定尚且可行,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相应地,监察法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应当依法作出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除了以本法为依据以外,其他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也都应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处分行为即属非法。(5)建议在第2款中增加关于赌博行为的规定。
10.建议删除第31条第1款第2项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中的违法。(七)关于第七章附则的意见 18.建议斟酌并修改第64条 第64条授权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等3类主体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建议斟酌该规定并作修改: (1)具体规定的规范形式和效力位阶的问题。
但是,尽管上述三类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但与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在任职条件、职权职责、福利待遇和职业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对此,草案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认真加以斟酌: 一是相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
主要涉及政务处分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合宪性问题,例如草案第27条等处泛化开除处分的外延并且设定严厉的不利后果,事实上形成对公民担任公职的政治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有必要进行合宪性阐释及审查。具体而言,建议将第64条分为二款,第1款规定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第2款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拟定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发布。(三)规范语法和词语运用,避免词句搭配不当 12.第28条第2款中的……等其他利益与予以纠正搭配不当,建议修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使用影响期的表述。
改革后,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撤销监察部,组建国家监委。那么,如果国务院依据第64条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形式和位阶的具体规定,与国家监委制定的具体规定的内容相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3)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概括授权不恰当。
例如草案第25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的规定,不符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组织的规定,也不符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人大等国家机关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互关系的规定。14.第46条第1款第2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中,提供与情况搭配不当。
党纪处分设置此类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从反面突出党员在所在机关、单位和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严明的党纪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实施。13.建议删除第29条不视为恢复中的视为。
11.建议将第44条第2款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中的需要修改为应当。(四)关于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的意见 15.建议修改第49条第3款关于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后再给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第49条第3款规定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据本法给予政务处分。具体规定是否仅限于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包括,对照本法,如何理解此类文件的性质与效力?根据监察法立法原意和本法关于处分事由、处分依据和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六)关于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意见 17.建议修改第62条 (1)建议明确第62条第1款依法给予处理的具体内容,即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要素,并明确责令改正与依法给予处理的关系。
草案第43条第1款第5项已经包含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由此,建议删除第43条第1款第3项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和第4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草案在明确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事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按照规定违反……规定违规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事由表述,那么,这些规定或规也必须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就不能作为判断公职人员是否应受政务处分的衡量标尺。
3.建议斟酌第13条第1款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表述,该表述为较繁复,并且不宜将党员视为一种身份。(3)鉴于本条属于公职人员重要政治纪律的规定,第1项指向的相关言论在实践中涉及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于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多元多层级,本法如果不能明确中国共产党国家政策声誉和散布有损等概念,把对应情形、认定标准具体化,那么实践中就完全可能造成此方面处分权的不准确运用甚至是滥用,损害党政机关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和公职人员的公民权利。
其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指国家公务员局,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承担起草公务员惩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参公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职责,不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部门规章。(2)建议调整第62条各项关于依法给予处理的10种具体情形的次序,并避免各种情形在内容上的重合。